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拐卖儿童犯罪案,以贩卖、居间介绍、收买等方式拐卖或收买19名婴儿的2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以出卖为目的,自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在山东省潍坊市等地,多次为四川籍务工人员苏某(另案处理)等人居间介绍,向他人贩卖刚出生的婴儿。
据被告人周某供述:他们几人都是贩卖刚出生不久的小婴儿,婴儿有男的有女的。这些婴儿都是在山东打工的四川人生的。打工的四川人由四川包工头领着,几人就是联系这些包工头促成买卖。
被告人李某、张某、于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拐卖儿童,仍然为其居间介绍,向朱某等人贩卖儿童,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周某实施拐卖儿童作案18起,拐卖儿童19名,被告人李某、张某、于某均实施拐卖儿童作案1起,各拐卖儿童1名。莒县的被告人单某、李某等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被告人周某每笔从中赚取少则500元、多至25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买孩子的人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中年失去独生子女的夫妇;一类是结婚多年后不孕不育的夫妇;另一类则是某些农村家庭重男轻女,家里已经有女孩了,买男孩延续香火。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张某、于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单某、李某等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至案发时,经日照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DNA比对,本案中被收买的儿童DNA均未比中被盗抢、拐骗儿童。因未查到涉案被拐卖的婴儿的亲生父母,现该19名婴儿均在收买人家中抚养。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主犯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李某、张某、于某等其他3名犯拐卖儿童罪的从犯被判处2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单某等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管制1年至2年不等刑罚。
承办法官指出,拐卖儿童卖方和买方“市场”均存在较大空间,客观上促使拐卖儿童犯罪不断发生。据介绍,西南偏远、落后农村地区的超生或者非法生育的子女,成为主要“货源”;而中年失独、婚后不孕不育的家庭,则成为主要“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