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流动人口、出租房主及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2020/2/19 11:57:43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聚焦生活

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人单位:您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吃劲的关键时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县社会大局稳定,需要我们共同做好社区防控工作。近期,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八项规…

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人单位:

您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吃劲的关键时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县社会大局稳定,需要我们共同做好社区防控工作。近期,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八项规定》。为了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和保障你们的身体健康,请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是进入莒县的外地流动人口,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居(村)委会、用工单位或派出所申报登记,拟在莒县居住3日以上的应申报流动人口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租住人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三、凡是招录、聘用非莒县户籍人员、从县外返回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聘用人员申报居住登记。

同时,真诚提示你们: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用人单位等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个人、房屋出租主体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报告租住人员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等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招录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严格遵守。让我们手牵手、心连心,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莒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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