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离了婚的男子晚上一起喝酒,期间谈起离婚原因竟然均与某私企老板有关,便开车到公司里质问该私企老板,还将人打伤。近日,记者从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打人滋事男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去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0时许,33岁的董刚与41岁的刘远一起在莒县城区喝酒,期间提起在岚山区中楼镇经营橡胶公司的赵涛。
刘远称其前妻在2004年与赵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离婚。董刚称与前妻离婚,也是因为赵涛。随后,董刚给此前已认识的赵涛打了电话。46岁的赵涛接听后得知是董刚,便挂断了电话,并将董刚的手机号码设为屏蔽拒接。
董刚见打不通电话,就开车拉着刘远到赵涛经营的公司,进入厂区楼房内。董刚喊着“赵涛你在哪里,快出来”先到了三楼,未找到人。后在二楼一间屋内找到赵涛,正在睡觉的赵涛从床上坐起来,要往外走,被董刚拦住。
后董刚上前质问赵涛,把赵涛摁在床上,用脚踢赵涛的肚子、胸膛。赵涛打电话报警后,董刚和刘远都说不走了,还到楼下等候民警前来处理。经法医鉴定,赵涛三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董刚称,曾到宾馆调过监控,发现其前妻在离婚前与赵涛就经常出去开房。董刚的前妻陈某称,2014年赵涛曾出资在莒县经营一家旅行社,陈某在该旅行社工作,董刚与陈某经常吵架,后离婚。
离婚前,赵涛就追陈某,但二人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后,陈某与赵涛有了来往。刘远的前妻倪某称,与赵涛曾在十多年前一起学车考驾驶证,单独跟着赵涛去五莲、诸城等地送过几次货,但两人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远见倪某与赵涛联系多,便与倪某打架,两人因为这事离婚。
案件审理阶段,董刚悔恨自己的不理智行为给赵涛造成了伤害,还与赵涛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赵涛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8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还需要照顾上小学的孩子,遂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