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为着力改善旧城区综合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文心路以南、东护城河以西、南护城河以北、向阳路以东区域内部分房屋。
二、征收方案:按照《莒国古城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征收主体:莒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莒国古城建设指挥部及房屋征收区域内各责任管理单位。
五、房屋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六、征收实施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七、签定协议时间:分批实施,每批签约期限6天。自2017年3月20日—3月25日,签约对象为:住宅楼房和个人沿街商业用房产权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单位平房租住人;自2017年4月10日—4月15日,签约对象为:办公、工业、仓储、其他商业用房等房屋产权人。
八、搬迁腾空房屋时间:住宅楼房和个人沿街商业用房、租住单位平房于2017年4月20日前搬迁腾空房屋。办公、工业、仓储、其他商业用房等房屋于2017年5月10日前搬迁腾空房屋。
九、征收办公地点:莒国古城建设指挥部一楼(党校院内西楼)。
十、监督举报电话:0633—7992313
在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协商,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被征收房屋设有查封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有关法院机构申请维护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对莒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莒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莒国古城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知
《莒国古城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后,根据征求到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莒国古城建设指挥部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报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正式公布。
莒国古城建设指挥部
2017年3月15日
莒国古城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打造“一强三名”建设富强美丽幸福新莒县,坚持“新城现代化、老城做文化”,按照莒县城市总体规划,着力改善旧城区综合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古城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总 则
一、房屋征收范围
文心路以南、东护城河以西、南护城河以北、向阳路以东部分区域(详见古城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平面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莒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莒国古城建设指挥部及房屋征收区域内各责任管理单位。
四、被征收人
本方案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共同所有的,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期限
以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六、房屋性质的认定
(一)住宅房屋。房屋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二)非住宅房屋。房屋权属证件载明为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类型房屋的。
(三)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虽然房屋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但是实际全部或部分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
(四)其它。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政府组织县国土、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违法建设和逾期临时建筑的处理
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违法建设和逾期临时建筑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补偿与安置
住宅房屋采用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一)安置面积的确认
1、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主房建筑面积,增加2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作为主房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主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设计独立使用二层或三层楼房办理一房多证的,按一套房屋计算。
(1)院落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院落使用面积(土地使用面积扣减主房占地面积)50%计入作为主房产权调换面积,院内配房不再单独计算。
(2)产权附属主房的阁楼以房屋权属证件载明建筑面积的50%计入附属主房产权调换面积。
(3)储藏室或配房(不包含院落内配房),以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储藏室或配房面积作为相应产权调换面积。
(4)房改楼房未换领证件的,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按照换发证件测量的面积确定。
2、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按住宅房屋标准确认安置面积。
3、其它。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认为应当安置补偿的,予以确认相关面积,再按本方案补偿安置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偿
安置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根据认定的产权调换面积,结合安置房屋的户型设计选择安置楼房。
(2)被征收房屋为设计独立使用的二层或三层楼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调换设计独立使用的二层或三层联排安置楼房,也可调换其他户型安置楼房。
(3)被征收人挑选确定的安置楼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超出的部分面积按照安置楼房市场价格进行结算。被征收人挑选确定的安置楼房面积小于应享受的产权调换面积,小于部分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进行结算。
储藏室(配房)安置面积超出或小于储藏室(配房)产权调换面积的,按3000元/平方米进行找差结算。
(4)每户安置补偿一处车位。
2、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按住宅房屋给予产权调换。
3、临时安置方式和期限。采用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方式进行临时安置,临时安置期限为28个月。
(三)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发放搬迁、回迁费各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期限为28个月,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算,按照每户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发。
2、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执行本方案住宅房屋的标准。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并符合相关条件,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照确定的兼用房实际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200元/平方米补助。
(四)奖励政策
每户最高享受40000元和10平方米安置面积奖励。
1、签定协议奖励。签定协议期限为6天,每户最高奖励20000元。在第1—3天内签定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从第3天后签订协议的,每拖延一天扣减5000元。逾期未签定协议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2、腾空房屋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0元和10平方米安置面积奖励,超过规定腾空时间,每拖延一天,扣减奖励5000元和2.5平方米安置面积奖励,直至扣完为止。
(五)安置地点
根据城市规划总体布局,安置区具体位置为:
1、绿城•沭东花园(沭河东路以东、蓝湾街以南、振东大道以西);
2、莒安家园(浮来路以南、莒州路以东)。
(六)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及相关配置
1、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楼房的建设符合国家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安全相关要求(详见附件3)。
2、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二、货币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
1、补偿面积的确认。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确认的面积计算。
2、货币补偿价格。按照确认的补偿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详见附件1、2)。
3、安置补偿车位。按80000元/个计算。
4、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元。临时安置费:以每户每月1000元的标准,按10个月一次性计发。
5、奖励政策。每户最高享受40000元和10平方米相应价款的奖励费。
(1)签定协议奖励。签定协议期限为6天,每户最高奖励20000元。在第1—3天内签定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从第3天后签订协议的,每拖延一天扣减5000元。逾期未签定协议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2)腾空房屋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0元和10平方米相应价款的奖励费,超过规定腾空时间,每拖延一天,扣减奖励5000元和2.5平方米相应价款的奖励费,直至扣完为止。
(二)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
1、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面积的确认,货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并满足相关条件,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确定的兼用房实际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200元/平方米补助。
(三)非住宅房屋
1、补偿面积的确认。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类型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作为补偿面积。
2、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1)个人沿街商业用房。以确认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详见附件1)。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地分别评估,房屋按重置价格评估补偿。
(3)其他商业用房。以确认的补偿面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3、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
4、奖励政策。
(1)个人沿街商业用房奖励政策。
每户最高享受40000元和房屋权属证件载明建筑面积的30%相应价款奖励费。
签定协议奖励。签定协议期限为6天,每户最高奖励40000元。在第1—3天内签定协议的,每户奖励40000元;从第3天后签订协议的,每拖延一天扣减10000元。逾期未签定协议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腾空房屋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房屋权属证件载明建筑面积的30%相应价款奖励,超过规定腾空时间,每拖延一天,扣减奖励价款的25%,直至扣完为止。
(2)办公、工业、仓储、其他商业用房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的,给予最高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签定协议奖励。签定协议期限为6天,每户最高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2%。在第1—3天内签定协议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2%;从第3天后签订协议的,每拖延一天,扣减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0.5%。逾期未签定协议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腾空房屋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房屋评估价值8%的奖励,超过规定腾空时间,每拖延一天,扣减房屋评估价值奖励的2%,直至扣完为止。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公有住宅房屋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改制)企业自管的平房、多层单元式住宅房屋和部分产权的房改房。
(一)单位公有平房住宅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改制)企业公有平房住宅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补偿给房屋产权单位,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
2、租住单位公有平房住宅的,属本单位正式职工或已故正式职工配偶、且在单位房改前参加工作(已改制或破产企业租住单位平房住宅的职工不受此项条件限制),未参加单位房改,本家庭无其它房产的(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前推两年内,无房屋交易登记记载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安置,并享受补助费用。
(1)安置方式。
承租人以1373元/平方米价格购买70平方米安置楼房,超出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楼房市场价格购买。储藏室(配房)按照主房平均价格的80%进行购买。
承租人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可选择公租房进行租住安置。
本人自愿放弃安置,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安家费70000元。
(2)补助费用。
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回迁费各1000元。房屋承租人租赁政府公租房或自愿放弃安置的,每户搬迁费10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购买安置楼房的,临时过渡期限为28个月,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算,按照每户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发。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承租人租赁政府公租房或自愿放弃安置的,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按照每户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发。
奖励政策。每户最高享受10000元奖励。
签定协议奖励。签定协议期限为6天,每户最高奖励5000元。在第1—3天内签定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从第3天后签订协议的,每拖延一天扣减1250元。逾期未签定协议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腾空房屋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规定腾空时间,每拖延一天,扣减奖励1250元,直至扣完为止。
3、承租人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由责任单位妥善组织腾空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每户享受1000元搬家费用和10000元奖励费用。逾期不腾空房屋的不再享受10000元奖励费用。
(二)单位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
1、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改制)企业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没有出租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给房屋产权单位。不计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等相关补助费。
2、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改制)企业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由本单位职工租住,承租人未参加房改,且本家庭无其它房产(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前推两年内,无房屋交易登记记载的)。产权单位愿意出售,房屋承租人有意向购买,并协商一致,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承租人按照评估价格向产权单位购买被征收房屋,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按照相关政策,凭取得全部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房屋承租人享受本方案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政策。产权单位不愿意出售,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双方协商解决。按时腾空房屋的,房屋承租人享受搬迁费1000元和奖励费10000元。逾期不腾空房屋的不再享受10000元奖励费用。
3、个人占有93%、单位占有7%产权的,由房屋产权人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政策,凭取得全部产权相关证明材料,按本方案享受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政策。
4、因历史遗留因素等原因形成在单位公房中长期居住,本家庭无其它房产(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前推两年内,无房屋交易登记记载的),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双方协商处理的情况,享受本方案相应补偿政策。
(三)在单位国有土地上经单位同意个人投资建设的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同时给予一次性安家费70000元安置。
附 则
一、房屋产权调换房及平房租住户安置楼房挑选办法:
(一)责任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签定协议期限为6天,自第1天起开始发放签订协议的顺序号,同一天签订协议的作为一个顺序号;超过签订协议期限的,不再发放顺序号。
(二)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责任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发放房屋腾空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的作为同一个顺序号(1号),每拖后一天,顺序号自然顺延(同一天为同一顺序号),超过规定搬迁腾空房屋时间3天后的,不再发放顺序号。
(三)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分配,按照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地点、面积分阶段实施,依据签订协议、房屋腾空顺序号,两号相加之和小的优先挑选安置楼房,相加后同一号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未取得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顺序号的,在优先挑选安置楼房户挑选完毕后,在剩余房屋源中摇号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在通知时间内按选房顺序选房,并委托县公证处全过程现场监督公证。
(四)被征收人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选定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现场见证,采用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在剩余备选房源中确定安置房屋,并委托县公证处全过程现场监督公证。
二、房屋权属证件或其它合法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证文书、司法文书等证件以有关部门确认为准。
三、生产经营性用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证件在有效期之内。
(二)房、地权属证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一致。
四、评估、测绘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五、被征收人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评估机构在查阅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或测量后,以征收决定公告的价值时点做出评估报告。
六、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的,由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共同委托公证一名代理人,办理房屋补偿安置手续。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或所有继承人未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
七、征收范围内搬迁腾空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具备拆除安全资质的施工单位集中拆除,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除。
八、办理安置楼房手续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否则,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产生的后果。
九、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楼房交付手续时,安置楼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承担50%。
十、住宅房屋和沿街商业用房,对室内外装修设施一律不予评估。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因被征收人改变房屋权属性质、离婚析产等行为,造成不当增加安置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十二、租住单位平房或购买单位单元式楼房的,家庭成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子女名下有房产的,可确认为子女个人房产。
十三、被征收人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及其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及搬迁期限内自行解决,并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被征收人房屋出租的,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由承租人享受,并与被征收人共同领取;有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协商,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被征收房屋设有查封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有关法院机构申请维护合法权益。
十六、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电力、通讯、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由归属部门按照规划自行改迁。
十七、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十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已列入城阳街道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执行《城阳街道东护城河片区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城阳街道南护城河片区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以上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本方案由城阳街道补充制定。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古城片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表
2、住宅楼房货币补偿楼层价格表
3、安置楼房建设标准
4、莒国古城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平面图
莒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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