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组织服务业复工复业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统筹抓好我县服务业复工复业工作,确保服务业市场稳定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工复业时间安排和范围
即日起,县内零售、住宿、餐饮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仅限提供送餐外供服务,不得设堂餐)和商贸流通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生产提供投融资、科技咨询、企业管理的企业和家政服务类企业(培训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服务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有序复工,营业时间须遵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对目前群众急需的服务行业的开业复业,如,理发店、修车行等,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保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抓紧开业复业。
影院、歌厅、网吧、洗浴、健身房、足浴、按摩推拿店、牙科诊所、美容美体店、旅行社、景点景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高危体育项目、各类宣传推介活动、各类培训机构、经营性长途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以下容易导致大规模人口集中集聚的服务业暂缓复工,具体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二、复工复业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方案,成立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人员管理、配送车辆管理、经营场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制度。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一律禁止提供现场就餐(堂食、桌餐),可向有需求的消费者提供外卖打包、网络订餐等,餐饮服务时需无接触配送。严格落实省商务厅、卫健委指定的《商贸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要求。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无检验检疫证明资料的一律不允许经营。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位员工的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未返回的员工原则上暂不返回复工;确需返回的,严格落实健康通行卡制度,并按规定上报所在社区(村),确保其落实14天隔离观察措施,并经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和防控设施,购置体温测量计、消毒液、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人员防护的物资保障。
(四)内部管理到位。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全体人员配戴口罩上岗,每天营业前进行体温检测,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并按发热流程处置。企业要做好场地通风、消毒、卫生和安全管理,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严禁集中住通铺宿舍;不得组织聚集性活动,减少非必要会议,确需开会应以视频会议形式为主。
三、复工复业报备程序
服务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经济开发区提出复工复业申请。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批,同时报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规模以上企业,须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经济开发区把关汇总后,报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审批。
(一)报备需提交的材料。1、复工复业承诺书(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复工复业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四个到位”标准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3、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二)实行“负面清单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工:(1)没有建立工作机制,没有明确疫情防控责任人的。(2)没有进行员工排查,不能掌握企业员工基本情况的。(3)企业基本的防控物资,如测温计、消毒液、口罩等准备不到位的。(4)有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但没有采取隔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5)员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近期有与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史,但未采取隔离、送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2、复工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责令停工停业:(1)没有对进店人员采取“戴口罩、测体温、手消毒”三项措施的。(2)本单位员工没有每天进行体温测量的,没有如实填写员工健康档案的。(3)经营场所没有定期做好消毒消杀工作的。(4)发现上岗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
(三)未停工和已复工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推动服务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研究服务业复工复业防控中的具体问题,积极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定期检查企业复工复业情况,坚决杜绝不达标复工等现象,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